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08民初305号 原告:某甲公司,地址:张家口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张家口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