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08民初305号
原告:某甲公司,地址:张家口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张家口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