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2227号
原告:石家庄高新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经营者:罗某,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原告石家庄高新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高新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高新区某某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高新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石家庄高新区某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