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2119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5月27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家口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张家口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艾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