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农商行城郊支行等与河北鸿翔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91民初1427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来县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系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亚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某,系公司职工。 第三人:张家口某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xxxxxxxxxxx。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系该行客户经理。 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亚东某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口某有限公司城郊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亚东某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口某有限公司城郊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