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91民初1427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来县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系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亚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某,系公司职工。
第三人:张家口某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xxxxxxxxxxx。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系该行客户经理。
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亚东某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口某有限公司城郊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亚东某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口某有限公司城郊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