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怀来县某某租赁二站与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1161号 原告:怀来县某某租赁二站,住所地怀来县。 经营者:***,女,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来县某某租赁二站与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怀来县某某租赁二站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怀来县某某租赁二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来县某某租赁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6.75元,由怀来县某某租赁二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