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1255号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怀来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怀来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75元,由某某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艾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