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91民初1981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来县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口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某。
原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口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