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91民初1981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来县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口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某。 原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口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