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合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合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合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蔡官镇政府宿舍1号楼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00072002857K。
法定代表人:张浩,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栋衡,系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20325745714286P(1-1)。
法定代表人:冉荣杰,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合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2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向申请人贵州合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0元、申请执行费9400元。
由于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9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慧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中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