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1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合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蔡官镇政府宿舍1号楼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00072002857K。
法定代表人:张浩,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栋衡,系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20325745714286P(1-1)。
法定代表人:冉荣杰,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合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2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合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0元、申请执行费94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故应对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慧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万中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