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81民初257号之一
原告:江西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金山大道***小区4号楼3**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59651807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兴市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服务业集聚区(新营高速出口加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5UWGB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兴市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天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16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