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532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399号枫桦大厦(时代帝景)9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2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