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532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399号枫桦大厦(时代帝景)9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2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