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潭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潭山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382民初66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湖南省潭山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镜坪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潭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2025年4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