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潭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潭山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382民初966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潭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镜坪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潭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1元,减半收取计7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