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02民初2520号
原告:娄底市广湘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南路27号(二中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潭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镜坪村(城南居委会泽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彭前进。
被告:湖南大视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财智公馆11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广湘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潭山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大视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广湘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广湘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市广湘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底市广湘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