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民初2808号
申请人:山东丰硕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同华路16号(济青高速北邻)。
法定代表人:周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鲍沟镇驻地河滨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唐家兵,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丰硕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丰硕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超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丰硕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冠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