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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4执恢32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996310元。在执行过程中,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2025)津011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执15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