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八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2692号 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672036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八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科汇金谷一街10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HXCH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利公司)与被告广州八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八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八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三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561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56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公楼类)一份,原告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科汇金谷1街6号101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312m2,租赁给被告做日常办公使用。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0280元,被告租期13个月,租金按3个月季度支付,银行转账,租金应按房租约定支付时间提前10日支付,截止起诉前,被告仍有2022年4月、5月、6月房租56120元未付清,原告曾多次催要房租,但被告迟迟拖欠不给,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八建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青岛三利公司(甲方、出租方)与广州八建公司(乙方、承租方)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广州市黄埔区科汇金谷1街6号101的房屋一层出租给乙方作日常办公使用(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建筑面积约为31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7月1日止,物业管理费4.5元/平方米/月;首年租金每月20280元,租金按三个月季度支付,按照房租约定支付时间提前10日内支付给甲方。免租期十天,即自2021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30日;乙方应于2021年5月20日前向甲方缴纳押金40560元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的租金60840元;租赁期内物业费、电费、水费、公摊费等各项杂费,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第9.1条约定: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擅自将租赁物另行租赁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擅自解除本租赁合同,视乙方违约应当向甲方支付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即40560元;合同第9.5条约定:乙方无故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没收履约保证金,暂扣房屋内所有财物,并追收所欠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案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押金。 2022年5月23日,因被告拖欠租金原告致函被告,该函载明:贵司自2022年开始至今,房租均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经常拖欠,甚至2022年3月至今,房租均未支付给我司,现已拖欠房租60840元及履约保证金40560元。敬请贵司收到此函3日内缴纳租金及保证金101400元。否则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并追究违约金。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实际拖欠的租金为2022年4月至6月份租金合计56120元;案涉合同履行届满后,原告已收回案涉房屋。 另查明,案涉房屋业主为***,原告2017年向业主承租案涉房屋,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止。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致函》《写字楼租赁合同》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广州八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在全面审查现有证据的基础上缺席判决。 原告青岛三利公司与被告广州八建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关于房租。原告青岛三利公司对其提出的租金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广州八建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和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原告青岛三利公司在庭审中确认该项请求根据案涉合同第9.1条约定主张。但经本院查明,被告广州八建公司并未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案涉房屋转租或提前解除合同,原告该项主张的合同依据有误,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确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根据案涉合同9.5条约定,原告可以没收被告履约保证金,但被告并未支付案涉合同履约保证金,故本院予以调整为违约金以56120元为本金,从2022年4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八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61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6120元为本金,从2022年4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5元,由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3.23元,被告广州八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5.27元。原告已预缴,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