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672036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北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8164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7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60133.9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车辆登记,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州省都匀市××路××号房屋四处,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960133.9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7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