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23财保703号
申请人:四川新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辑庆镇辑庆大道南段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6678578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振兴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4484274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新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475元。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新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475元。
案件申请费455元,由申请人四川新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