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8503号
申请人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448427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佳科金属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鸿隆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8711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佳科金属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佳科金属屋面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佳科金属屋面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