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7129号
申请人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448427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佳科金属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鸿隆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8711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佳科金属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深圳市佳科金属屋面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佳科金属屋面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