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82民初1468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市。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