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兴明电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海兴明电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8民终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兴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