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昌豪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广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21民初1736号 原告:南昌豪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周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豪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广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豪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豪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1.43元,减半收取2345.71元,由原告南昌豪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