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财保1245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0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陕西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883,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华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诺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大厦XX幢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06月0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23074.9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4023074.94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诺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银行存款4023074.9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诺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财产线索:1、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园XX路XX幢XX单元XX室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XXXXXXXXXXXX号,面积91.94平方米),价值约230万元;2、户名:陕西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XX********,限额10000元;3、户名: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限额1703074.94元;4、户名:西安华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限额10000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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