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3民初465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中佰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油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中佰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油维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