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鼎杰现代机电信息孵化园(加速器)**工程**楼****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居上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19日,原告武汉居上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居上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居上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2302元,由原告武汉居上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