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3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师园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皓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琳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镇白庙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0314-4320366
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