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双滦执字第58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力克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