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百里**德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保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百里**管理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百里**德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百里**管理区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22民初2078号、(2021)黔05民终51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百里**德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百里**管理区民政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百里**德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劳务费、材料费)585258.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58258.1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3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付劳务费、材料费支付完毕时止),被执行人贵州百里**管理区民政局在未付工程款585258.1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贵州百里**德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51元及缴纳申请执行费8253元。
被执行人贵州百里**德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与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81执6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