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7民初1217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