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民初3845号 原告:***,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的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黄骅市滕庄子乡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