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534民初1414号
申请人:清河县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
清河县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在价值26万元内予以冻结。担保人王某某以其名下冀EY××**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26万元内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