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5执保660号
申请人: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来小林,经理。
申请人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3855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颜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