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仙居县利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仙居县皤滩乡板桥村村民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24民初6698号
原告:仙居县利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南门新村55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胜,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光卫,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1幢6单元60401室。
法定代表人:来小林,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春贵,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居县皤滩乡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皤滩乡板桥村。
负责人:方伟申。
被告:仙居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石卡村。
法定代表人:王华斌,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滕军杰,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仙居县利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正源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仙居县皤滩乡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仙居县公路管理局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1日立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居县利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居县利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原告仙居县利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庭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葛梦萍
—?PAGE/*MERGEFORMAT?2?—
—?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