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855号    原告: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75927020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原告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原告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