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2921民初3146号 原告: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容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容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工程款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暂算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为4884元;以2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暂算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72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35KV变电站工程总包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35KV变电站工程,工程地点为葡萄墩工业园区,工程为交钥匙工程(EPC工程);工程内容:(1)敷设YJV22-35KV-1*70高压电缆从九号电塔至厂区高压配电室;(2)安装SCB13-2000KVA-35/0.4干式变压器2台,安装KYN61/40.5高压开关柜5台(进线柜1台;计量器一台;PT柜1台;出线柜2台)、35KV组合电器一台;相关配套的电源、保护、检测设备;具体施工内容按设计图纸施工;工程内容包含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等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及验收、送电。工程费用合计2150000元,被告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首付合同金额的20%,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并送电后付合同金额的7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全部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设计、采购、施工,完成了《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35KV变电站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也已验收合格并送电,现一年质保期已过。但被告仅向原告付款1830000元,剩余工程款3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付。原告认为,被告不依约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万代公司辩称:一、原告逾期施工,至今未能交工和验收。 1.2019年11月10日,被告合容电气公司与原告就35kV变电站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相关事宜签订《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35kV变电站工程总包合同》,由被告完成总包施工任务。合同约定被告完成敷设YJV22-35KV-1*70高压电缆从九号电塔至厂区高压配电室;安装SCB13-2000KVA-35/0.4干式变压器2台、安装KYN61/40.5高压开关柜5台(进线柜1台;计量柜1台;PT柜1台;出线柜2台)35KV组合电器一台;相关配套的电源、保护、监测设备。具体施工内容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及移交生产等设计图纸所有内容验收、送电。合同期限被告自收到发包方付款之日起55个日历天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完成送电。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及电力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2.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月5日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完成送电。2020年4月20日由于被告仍未完成敷设高压电缆线,导致无法送电;由于被告设备不能及时到位,至2020年6月18日电业局到现场进行送电前的检查时,被告设备配件损坏、设备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被告未能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及提供资料不齐全,导致仍然无法送电。经过原告不断催促案涉工程设备于7月2日完成送电,进入调试阶段。3.被告仍然缺失相关资料未移交设备及竣工验收资料。4.被告未能完成案涉合同施工内容、设备设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至今仍存在出线柜接地刀开、合卡顿严重、紧急解除接地闭锁装置不能使用、五防锁配对失效等。5.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2019.11.11-2020.1.4完成施工、送电。合同第三条约定工期为55天,2020年1月4日完成施工,宽限期5天移交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完成送电,被告2020年1月6日向原告发函,要求延期在2020年春节后安装设备,此时被告已经违约。6.由于原告的原因逾期完工,2020.4.22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及送电,再次以设计蓝图、原告仍然以外购设备的安装公司要求其支付设备尾款为理由,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完成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及送电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支付合同金额90%的工程款。7.原告完成案涉工程设备、安装2020.7.4完成,已经严重逾期并且遗留了工程质量问题未能整改具体案涉设备设施虽然安装但是遗留了部分设备设施损坏至今未能整改,原告致函被告尽快安排专业人员对设备设施遗留问题进行完善;通知被告对完成的设备设施中高压系统及直流屏系统2日派专业人员进行调试保全原告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到达正常运行。二、关于原告违约的事实。首先由于原告违约造成我方原告为被告垫付发电机及配套电气设施费用49100元。1.2021.6.12电业局客服中心检测送电过程中发现原告缺少案涉发电机等设备设施运维手续及协议,否则不予送电,被告通知原告履行该项协议,原告拒不理会,无奈为了尽快送电,被告和新建中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运维协议,支付运维费用6万元。2.结合2021.6.8原告项目负责人***给被告项目负责人**微信聊天证明要求被告完成应该被告完成的送电运维手续,并且告知原告做不了,具有明确的违约事实。3.证明原告知晓送电前的运维手续,按照合同属于原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10KV变压器/35KV变电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工程中2020.4.28证明原告施工进行至管道开槽,工程已经逾期。并且电缆套管未提供套管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原告对使用的高低压电线电缆未进行复检未出具复检报告,对高压电缆未先做耐压试验与绝缘测试。对所有施工程序未先报检而施工,证明原告对施工现场没有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证明原告施工具有不规范施工和违约的事实,监理单位通知被告于2020.4.29前整改落实完毕。第三,根据《35kv变电站工程总包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四项至今为止原告未能履行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资料的义务。综上所述由于原告未能完成合同义务及重大违约行为,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尚不具备付款条件,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审中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0日,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签订了《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35kV变电站工程总包合同》,双方约定如下:“一、工程概况4、工程内容:(1)敷设YJV22-35kV-1*70高压电缆从九号电塔至厂区高压配电室;(2)安装SCB13-2000KVA-35/0.4干式变压器2台,安装KYN61/40.5高压开关柜5台(进线柜1台;计量柜1台;PT柜1台;出线柜2台)、35kV组合电器一台;相关配套的电源、保护、监测设备;具体施工内容按设计图纸施工。工程内容包含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等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及验收、送电。五、工程价格本工程自开工至竣工验收,工程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伍万元整(小写:¥2150000.00元)(含增值税,其中165万元设备、材料款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50万元安装调试、设计等费用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发包方不再另增加费用。六、付款方式本工程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发包方首付合同金额的20%,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并送电后付合同金额的7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全部付清...”双方均在合同签署页上盖章签字予以确认。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按照13%的税率开具1650000元工程设备、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3%的税率开具了500000元安装、调试、设计等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原告起诉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830000元,剩余320000元未付。 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2日已完成施工并送电成功。本院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调取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通知单》中载明“本户受电工程已委托有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单位安装,路线变配电工程现已施工完毕,经过自检(自查报告详见附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验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向供电部门报请竣工检验。”被告万代公司在客户签字处盖章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35kV变电站工程总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原告已于2020年7月2日向被告供电,被告在供电前已组织验收,现已过质保期,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合同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首先,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其次,原、被告双方就合同履行事宜一直存有争议,被告未付款不存在主观故意。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案涉项目因原告未提供图纸至今未交工验收,但根据庭审,被告亦认可2020年7月2日就已送电,被告也在实际使用,且电业局送电前,被告已在向电业局备案的资料中自认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视为其已经验收,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但并未举证证明,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辩称的垫付发电机及配套电器设施的费用、运维手续及协议的费用及因原告逾期产生的违约金、损失等,本院已在另案中处理,本案中不再作出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