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1民初1789号 原告: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特*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由被告承接嘉鱼孔雀城江澜赋三期项目的泥工、钢筋、模板、脚手架等工程施工。被告于2018年1月28日未完成约定工程就单方撤离工地,后经核算被告的工程量仅价值1717640.1元,但原告总计支付了被告2654474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及附件条款、或违约所产生的争议及请求,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而原告方所在地为武汉市汉阳区,故本案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