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辖53号
原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特**。
法定代表人:吴秀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壬,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由被告承接嘉鱼孔雀城江澜赋三期项目的泥工、钢筋、模板、脚手架等工程施工。被告于2018年1月28日未完成约定工程就单方撤离工地致使原告工程停工并遭受损失,后经核算被告的工程量仅价值1717640.1元,但原告总计支付了被告2654474元。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936833.9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73264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嘉鱼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及附件条款、或违约所产生的争议及请求,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而原告方所在地为武汉市汉阳区,故本案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于2019年10月31日裁定:本案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受移送后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裁定移送案件不当,遂报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层报指定管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依据起诉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包含有建设工程施工内容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原告起诉要求返还的亦是工程款,故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地点位于湖北省嘉鱼县,应由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于产生的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时,应向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原告在本案纠纷发生后,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2020年9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述理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案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项目泥工(含混凝土浇捣)、钢筋、模板、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同时对工程概况、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工程承包范围、综合单价包干承包方式、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与验收等合同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并不是单纯的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给付报酬。而且,***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依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等。可见,双方在本案中基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务合同纠纷。又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分包只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故本案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虽然案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后协商不成应向甲方(即原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当由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1民初17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俊毅
审判员  杨京晶
审判员  周丽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