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鱼裕景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1民初115号
原告: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6123611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875189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嘉鱼裕景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潘家湾镇苍梧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MA4934BD6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