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3民初13785号
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华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95号7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