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402民初4846号之一
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华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川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一段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川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眉山川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681275.43元。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川1402民初484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眉山川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1681275.43元。2023年9月14日,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32元,减半收取计99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