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森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财保174号 申请人西安森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森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森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14.9万元,保全标的14.9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出具14.9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14.9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65元,申请人西安森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