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财保174号
申请人西安森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森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森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14.9万元,保全标的14.9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出具14.9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14.9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65元,申请人西安森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