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075号
原告: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1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5U4NYD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鱼藻路989号华都锦城2栋6层20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382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 514元,减半收取计10 257元,由原告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月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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