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执27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字(2020)第2487号裁决书受理执行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409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