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执2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字(2020)第2487号裁决书受理执行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违约金3150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2141元。本案执行费4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在工商行政审批部门注销。故本案被执行人已不服存在。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02执2758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