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

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与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02民初2637号
原告: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东肖镇洋潭村地质八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490991029K。
法定代表人:赖桂林,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金,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12号地矿大厦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6172789R。
法定代表人:王艾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荣,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与被告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元,由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负担。
审 判 员 郑  冬  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赖  芳  芳
书 记 员 张艳芳(代)
书 记 员 郭萍 (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