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12号地矿大厦一、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6172789R。
法定代表人:王艾心,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地质八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490991029K。
法定代表人:赖桂林,大队长。
上诉人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岩(华美)罗桥医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贞
审判员 赖其荣
审判员 梁 源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诗菁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