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01民初1703号 原告:***,男。 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3332450307,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汤原农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鑫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