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铁丰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铁丰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2民初2497号 原告: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9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安徽省黄山市。 被告:大连铁丰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广源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管理部部长,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铁丰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6元,减半收取后为49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